设备材料推荐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供水排水节水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 加快供排水行业设备更新,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参照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和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材料是指应用在供水排水节水的生产、销售、运维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等效果的材料与设备。 第三条 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会员推荐或企业自荐,以第三方检测、专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实现规模化生产,节能减排效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质量稳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技术领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持续投入产品研发; (五)无不良记录、失信等行为。 第五条 申报的设备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书; (二)具有经国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产品性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团体标准; (三)产品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 (四)具有性能优异、使用寿命长、运维成本低等显著特点; (五)市场营销两年以上(含两年); (六)在国内有五个以上(含五个)用户应用实例,且反馈良好; (七)相关产品无权属争议。 第六条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按照顺序整理成具有目录的完整文档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 (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或质量管理文件,对涉水产品提供涉水卫生批件或卫生评价文件,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文件; (三)中国计量认证/认可(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供最近一次(不超过两年)主要性能和申请产品所测参数质量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四)设备材料的详细技术文件(包括设备原理、功能运行、通讯、维保等内容); (五)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国标图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证书原件主要页码彩色扫描件; (六)设备材料专利证书、荣誉证书; (七)3-5分钟的视频资料,内容包括企业产品展示厅、生产工艺流程现场(生产线)及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室等视频资料; (八)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情况介绍; (九)设备材料推荐申报书(附件1)及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2);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七条 设备材料推荐执行以下程序: (一)通过会员推荐或企业自荐的方式,向协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协会从专家库或行业知名专家中抽选3至7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考察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四)专家考察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集中审查,形成专家意见。 (五)在协会网站上公示结果,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六)公布获得推荐资格的设备材料企业,列入《聊城市供排水协会设备材料推荐名录》。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通过推荐的设备材料,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在该产品的产品实体、包装、说明书及推广宣传中使用“聊城市供排水协会推荐产品”字样。 第九条 推荐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报企业按第二章要求上报复审材料,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有效期延续三年,复审未通过的,从推荐名录中移除。 第十条 在推荐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备: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推荐证书持有单位名称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更新换代; (四)其他须报备的情况。 第十一条 设备材料推荐工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发现工作人员利用推荐活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协会根据情节轻重提交相关单位,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发现专家在推荐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协会取消其专家资格,涉及其他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提交相关单位追究。 第十二条 设备材料在申报和审查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一)弄虚作假的; (二)产业政策已淘汰或拟淘汰的产品; (三)产品设计、结构、性能、能耗落后于国内先进技术的; (四)在生产、使用中高耗能、高污染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五)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以法院或质量仲裁机构已经认定的质量事故责任为准); (六)产品在同行业中有侵权、仿制等争议的; (七)专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相关企业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和审查阶段,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录入推荐名录的设备材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产品推荐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款之一的; (二)在社会上对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推荐有效期内,协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推荐产品企业及使用企业进行走访和考察,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复审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供排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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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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