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聊城市供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供排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社团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聊 城市供排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聊城范围内从事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节水的企事业单位,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于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四)在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节水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提交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会员申请回执表,并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协会。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核实无误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协会同意入会的,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入会的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入会单位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协会秘书处向其颁发《聊城市供排水协会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担任理事、监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新任会员代表继任原会员在协会的职务,由秘书处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协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七)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八)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会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章程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年会费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会员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出惩戒决定。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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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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