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聊城市供排水协会章程》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支出,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并配备兼职财务人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收入、支出及资金筹集等财务收支,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经营性收入必须与其余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支出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二)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和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开支。 (四)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五)协会驻会人员、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八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九条 支出的审核、审批: (一)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经费支出无论额度大小,必须有经办人、法人代表签字的报销凭证,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二)需领取款项时(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经协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批,方能支取现金或支票。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法人代表或指定的人员保管。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报销。报销凭证上,必须附上符合国家要求的发票。如购买文具、办公用品,需附上购买物品的小票。 (四)动用大笔资金,应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二条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十四条 协会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由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协会领导报送季度、年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会费收入情况。如有必要,年度财务报告应报送有关部门。 协会每年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结果适时向会员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协会应对年度会费收支的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交报告,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闭会期间如需修改,由理事会负责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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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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