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资助费管理办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聊城市供排水协会章程》,为保证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使协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3000元; (三)理事单位: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1000元。 第二条 资助费 根据协会的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而定。当协会经费不足或开展某次大型活动时,协会将动员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给予协会适当的资助。 第三条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会费汇至聊城市供排水协会开户银行(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账号:2840051814205000012988),协会收到汇款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发票寄回交费单位。 第四条 会员单位因经济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减交、缓交或免交会费。 第五条 新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资助费收取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经费实行统一的收支管理,由秘书处严格按照聊城市供排水协会章程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使用。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收支情况,在每年的理事会中公布,接受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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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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