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聊城市供排水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协会的业务工作、财务收支等情况在制度的框架内向社会公开,接受会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事项范围 第三条 以下协会各层级组织机构所决定的事项及业务工作信息须公开: (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协会各层级机构成员选举结果等; (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重大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事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以下协会财务信息须公开: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它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时限 第五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协会各层级机构成员选举结果等,须在大会结束后及时通过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六条 重大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事项,在签订协议后及时通过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报道。 第七条 会费收取、服务项目收费、其它收入及经费使用情况,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向会员代表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 第八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及财务工作报告,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发布。 第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事项信息,由协会秘书处成文、会长签署后由秘书处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今后如印发关于行业协会信息公开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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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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