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山东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电话:0531-51767174 电子邮箱:jieshuiban@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范围(征求意见稿) 3.《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水利厅 2025年4月1日 附件1 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耗水工业包括: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高耗水服务业包括: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第五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制修订、实施评估、贯标达标、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关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生产(服务)及用水相关数据。 第六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省级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省级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水效对标,梳理本单位年度用水台账、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算主要产品(提供服务)的水效,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八条 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先进值(1级指标值)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水资源税减征优惠政策。 第九条 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可采用水平衡测试、节水诊断等手段,全面查找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结合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要求,制定水效提升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十条 需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用水单位,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或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产品设备,制定改造方案。用水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评估等工作,确保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等有关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依法分别计量各类水源、用途、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用水量。 第十二条 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原则上均应当在取水口处依法安装合格的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理,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各用水车间、用水部门、用水产品(工序)等独立用水计量,加强管网日常维护,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和水效对标,发现存在数据异常或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用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或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建立统计台账。 第十五条 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标制定等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节水评价不予通过审查,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取水项目所采用的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十六条 办理延续取水许可的项目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对用水水平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未限期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在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编制中,应当充分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导向作用,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有序压减高耗水产业规模。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计划用水(水预算)管理,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水预算)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建立对标台账。把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情况作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用水(水预算)管理等多种形式加强日常监管,指导督促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限期整改达标。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可根据强制性用水定额规定的过渡期,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力度,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做好日常监管与执法衔接,实现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双向联动,有效形成监管闭环。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报水利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合,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数字化建设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鼓励节水科技研发创新,加大成熟适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力度,促进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改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节水第三方服务企业,在节水改造中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持续推广“节水贷”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宣贯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领域、行业管理部门和用水单位有关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范围 (征求意见稿)
注:上述县级行政区名单根据黄河水指标分配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3 《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并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全面建立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2024年8月12日,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并加快推进制定20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其中6项即将发布,14项正在制定),同时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要制定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为此,我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结合《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节约〔2024〕286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鲁水节函字〔2022〕25号)内容,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13日-3月20日征求了各市水利(务)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管理部门执行监管、政策支持、宣贯培训等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并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县级行政区名单。本办法所指高耗水工业包括: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高耗水服务业包括: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二)明确了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水效对标,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结合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要求,制定节水技术改造和水效提升方案并加以实施,限期达标。 《办法》同时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内部用水管理、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相关信息报送等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依法分别计量各类水源、用途、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用水量。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处依法安装合格的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理,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加强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和水效对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用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或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 (三)明确了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执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计划用水管理、对标达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环节对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方面的监管要求。 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标制定等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节水评价不予通过审查,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延续取水许可的项目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对用水水平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未限期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 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水预算)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办法》明确,应当加大用水单位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同时做好日常监管与执法衔接。 (四)明确了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合。《办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数字化建设和数据共享。 (五)明确了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政策支持。《办法》鼓励节水科技研发创新,加大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力度,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持续推广“节水贷”融资服务,促进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改造。 《办法》同时也明确了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先进值(1级指标值)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水资源税减征优惠政策。 (六)明确了强化强制性用水定额宣贯和培训。《办法》规定,要加强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宣贯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领域、行业管理部门和用水单位有关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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